第四卷 乱陕西第十四章 治军 (第4/5页)
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四:多出牢骚,怒其主将,不听束缚,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五:扬声笑语,鄙弃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六:所用武器,弓弩尽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号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七:谎言诡语,假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十:窃人财物,认为己利,夺人首领,认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十一:私进帐下,打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召,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逝世,因而回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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