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卷 第七十三章 开庭 (第5/5页)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依照《大中华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沪上特别市大理寺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唐恒序、王国藩、关恒启、张招元、王家瑞、周骏烈、孙荃芳……,诉被告沪上特别市市政府、沪上特别市土地改革办公室,耕地征收补偿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行政审判庭庭长张鸿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庆澜、徐维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王振南担任本案记录。
本寺在收到原告唐恒序、王国藩、关恒启、张招元、王家瑞、周骏烈、孙荃芳……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
向被告沪上特别市市政府、沪上特别市土地改革办公室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
因沪上特别市农民协会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寺依照《大中华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该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向该会发送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
上述诉讼文件已经载明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依照《大中华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或者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利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原告们齐声答道。这些身着白西装,胸挂十字架的地主,他们人数多的使审判厅将一大半旁听席位清空,即使是这样,那一边也还是坐的密密麻麻。他们的声音一出,整个审判庭嗡嗡作响。
原告答完便是被告。待审判长问是否申请回避,沪上市政府的法人代表费毓桂和沪上土改衙门的主官对视了一眼,费毓桂再看了审判员黄庆澜一眼,摇头道:“不申请!”
两人的声音中混着混着女声,这时记者们才知道土改衙门的主官果然是女的,于是一阵镁光灯闪烁,两人顿时被记者们拍下了。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再问沪上农会,模样老实巴交、身着蓝衫黑裤的农会代表也答道:“不申请!”
记者在厅内拍照是廷尉府特别允许的,张鸿鼎未受镁光灯的影响,他乌纱帽下脸色严峻,继续按照程序说道:“依照《大中华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大理寺审理行政案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