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千禧年代 第195节 (第3/5页)
“马丁先生,这样能否在法理下有操作的空间?”
方卓把想法描述完毕,询问最关键的问题,想的再好,到时候新浪反手控诉,一切成空就难受了。
马丁惊讶了,他扭头和两位同僚讨论一番。
甚至,拿起手机和纽约那边联系许久,探讨《威廉姆斯法案》下的操作空间,这主要是因为MIGA基金开曼群岛的注册地和香港代持公司的界限。
他这种商务律师就是干这种活的,让游走在违规边界的行为变得合规。
《威廉姆斯法案》是要让一切操作尽可能的透明,律所就是要在明文规定下寻找尽可能的博弈操作。
“方,我认为我们可以试试。”
马丁给予最终的意见,又称赞道:“方,你很有这方面的天赋,这是一个很有创造力的想法。”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其实只是一个特洛伊木马或者攻破堡垒的里应外合。”方卓松了一口气,“如果能确定合规,那我们就需要再拿一个席位。”
第51章 求同存异
方卓关于“毒丸计划”的思考得到了Cadwalader律所三位律师的认可,但这个操作的关键点落在了董事会席位上面,这不是律所能帮忙的范围。
他们只能围绕方卓有信心操作席位来制定更符合法规的方案,进一步完善后续动作的细节。
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收购并购经验的律师,马丁几乎是瞬间就有了更狠辣的灵感操作。
比如,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持股超过10%的股东,即所谓的内部人士,在购入或者卖出股票的六个月内不能进行相反操作。
所以,马丁提出一条很针对性的建议,假如席位到手,“毒丸计划”实施的定向增发不仅仅是面向易科投资,那时,其它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都是潜在的竞争对手。
那么,只要易科投资在六个月内从他们手中买到股票,他们就无法参与定向增发的新股买入。
也就是说,如果今天2月27号从大股东段永基手中买到股票,只要在8月27号前触发新浪的“毒丸计划”,那么就能迫使段永基方不能增持股份。
这样将会有利于易科投资的大幅增股,又避免出现一位能够一票否决的大股东。
这条交易法的规定是用来禁止内部人士进行短线操作,但用在恰当的时候便能产生指东打西的效果。
方卓听完马丁律师讲解的细节,颇有些庆幸自己请来了专业人士操刀,不过,国内的部分显然就落在了自己的身上,不论是董事会席位还是在持股相对较多的股东身上动手都需要一些额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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